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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引言 二、承包人逾期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是否丧失索赔权利 三、案例观点小结 四、实务建议 一 引 言 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款第19.1.(1)条之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该条款借鉴了在国际工程界被广泛采纳应用的国际咨询工师联合会(FIDIC)编制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中的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并对索赔程序进行了细化,成为逾期索赔失权的基础依据。 但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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