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该《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重整预期,特别是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重整价值。同时,从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证监会表示,这将有利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并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该《纪要》,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率和效果,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关键观点2: 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
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重整前完成整改。
关键观点3: 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关键观点4: 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
重整计划草案要求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等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5: 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
明确重整期间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已披露信息一致的材料,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
关键观点6: 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
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连续存续一定时间。同时明确重整计划应载明执行标准等。
文章预览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纪要》提出,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 同时,证监会已同步起草配套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下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据悉,《纪要》是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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