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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及难点

北京仲裁委员会  · 公众号  ·  · 2025-02-2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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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摘要 解 散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的具体形式之一。中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列明了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具体事由。目前法律仅规定了公司解散纠纷需要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对合伙企业解散纠纷之主管或管辖进行规定。 在商事仲裁中,笔者关注到不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空白之现状及公司解散纠纷管辖规定的类推适用,实践中对于合伙人是否有权基于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解散合伙企业不免存在疑惑,因此本文拟针对合伙企业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实践难点进行探讨。 法律基础与司法实践 首先,现行《仲裁法》并未明文禁止因合伙企业解散纠纷提起仲裁。《仲裁法》第三条对于不能提起仲裁的事项和纠纷类型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1)婚姻、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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