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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及案涉股份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8-2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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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已经形成共识。但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关于股份禁止代持的规定,实务中尚有不同认识。本生效判决通过深入剖析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系列监管规定以及相关规则所体现的保护公共法益精神,认定涉案股权代持行为对资本市场公开、公平的基础交易秩序造成冲击和危害,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无效。 涉案股份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代持人继续占有涉案股份或该股份对应利益,丧失了合法依据。鉴于目前涉案股票价值已大幅升值,代持方进入破产程序,客观上无法恢复至原始状态。生效判决通过综合衡量分析涉案股份取得的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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