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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7〕2294号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重大项目办、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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