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的文章。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后因合某建筑公司、鑫某置业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友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鑫某置业公司与合某建筑公司债务抵销的问题。文章详细描述了案件经过、裁判理由及关联案例索引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关键观点2: 执行过程
案件经过执行、撤销申请、恢复执行等过程。
关键观点3: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鑫某置业公司能否以其与合某建筑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
关键观点4: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鑫某置业公司所主张的与合某建筑公司债务抵销的问题,不影响本案执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具有对工程款债权的保全意义,从而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在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获得清偿前,发包人只能在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在判决已经明确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清偿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相应工程款债权的转让、免除、抵销等权利相对丧失。抵销实际上包含两个清偿行为,鑫某置业公司与合某建筑公司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实际上是规避了判决,不能达到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的法律目的。鑫某置业公司与合某建筑公司之间的抵销行为,加大了申请执行人李某友债权实现的风险,与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鑫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障李某友债权实现的目的不一致,该抵销行为对李某友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李某友的强制执行申请。
关键观点5: 其他相关事项
包括诉讼攻略、关联索引等内容。
文章预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6-203-003 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生效裁判确定一方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能以该裁判作出后其与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已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实际施工人;连带清偿;抵销 基本案情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一、合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友劳务费28696100.46元及利息(利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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