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并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该《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包括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以及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并严禁违规“通道”业务。
关键观点2: 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对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允许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并强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独立性。
关键观点3: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行为,并明确禁止违法和不正当行为,如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
关键观点4: 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并确保合作机构的移动应用程序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合作机构可能导致的风险。
关键观点5: 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
关键观点6: 公开征求意见与下一步行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文章预览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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