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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1月1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再次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意见建议。 规则表示 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含 独立储能电站和虚拟电厂 等)。 其中 顶峰容量提供方:西北区域内额定放电功率 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放电2小时及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 、最小“削峰”调节能力不低于1万千瓦、连续调节时长不低于 1 小时的虚拟电厂。 满足条件的火电厂(企业)、独立储能电站、具备 上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可 报量报价参与 西北区域调峰容量交易。独立储能电站申报容量上限为额定充电功率,按充电时长1小时, 申报价格区间为(0,30]元/(MW•日) 。 火电机组按额定容量进行分档申报,单位价格逐档 递增,每一档的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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