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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已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变动。 01 调整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 变化内容: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同时该条删除了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的职权,并新增了“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职权。同时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中也一并删除了关于“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规定,与股东会职权相对应。 02 监事会/监事不再必须 变化内容: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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