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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孙小美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岗位为微信编辑。 2020年 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孙小美未出勤。 公司《员工手册》第一章关于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规定的第3.2.1条规定,凡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计;第3.2.6条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累计 旷工3天公司将按开除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20年7月9日,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7日,孙小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0元。 仲裁委对该诉求未支持。 孙小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小美在诉讼中主张2020年7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未到岗但已请假。针对请假事实,孙小美称2020年7月5日通过微信和公司副总田总请假了,田总没有在微信上回复,2020年7月6日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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