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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3-14 09:2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张某作为名义借款人为他人购房贷款,因未能证明银行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文章还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要案情介绍

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张某为购买房产借款200万元,之后张某未再偿还借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并主张对张某名下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观点2: 张某的抗辩

张某认为其只是名义借款人,银行自始知情房产代持情况,银行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关键观点3: 银行的立场

银行否认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房产代持情况,坚持主张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断和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订立合同时银行知道房产代持情况,故借款及担保合同不能直接约束银行和房产代持关系中的委托人。最终判决张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银行有权就张某名下的房产优先受偿。

关键观点5: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了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关于名义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义务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委托关系适用范围的理解。


文章预览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购房贷款,银行应向谁追要贷款及利息?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名义借款人不能证明订立合同时金融机构知道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判令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为购买房产向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3%,张某以其所购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张某自2021年起未再偿还借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对张某名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张某认为其只是名义借款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人,且房产代持情况某银行自始知情,某银行无权向其主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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