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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转让股东未向公司出资,能否溜之大吉?——《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实务困惑探析

云上锦天城  · 公众号  ·  · 2024-10-1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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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燕 引言: 新《公司法》实施后,笔者代理一起转让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案例,一审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受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股东对受让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个“补充责任”的承担牵涉转让股东、受让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也牵涉新《公司法》实施后第八十八条的适用及困惑,由此引发思考和探析。 案件简介: A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甲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50万元、股东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50万元,并约定于2026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2023年2月,因该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5月3日达成民事调解书。后因A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张某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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