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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可诉行政行为的判定与审查 ——兼谈《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 耿宝建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法学博士。 殷 勤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摘要 由于立法缺位等原因,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案件存在征收与补偿主体难以确定、征收与补偿行为难以分辨、过程性与终局性行为难以区别、适格被告与可诉行为难以判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重点解决征收与补偿行为“判定难”和适格被告“确认难”。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宜将省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与市、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相区分,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主体责任。现阶段,在国家与地方立法均未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单独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引导并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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