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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发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如何处理?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5-01-1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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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 行政处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予 行政处罚。”比较修订前后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将“不得给予”修改为“不予”。袁雪石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指出:第一款第三项将“不得给予”修改为“不予”, 明确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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