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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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单位名义收受挂靠管理费并占有构成何罪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  · 公众号  ·  · 2024-09-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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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袁某,A国有公司总经理;孙某,B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孙某与袁某商议,希望能够挂靠A公司承接C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费按照工程总价5%左右支付,袁某同意。2016年至2021年间,袁某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其私自保留的A公司印章,与B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并帮助B公司以A公司名义与C公司先后签订18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施工。施工过程中,袁某要求C公司将项目工程款800余万元打入A公司对公账户,该对公账户系袁某通过私刻A公司职工印章在银行违规开设,A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未纳入公司财务管理。项目完工后,袁某与孙某商定挂靠管理费为50万元,从前述对公账户直接支付,其余工程款扣除税费等费用后支付给B公司。后袁某将上述50万元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国有公司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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