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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判观点:承租人未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关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5-2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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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商事争议解决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只有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双方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否则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处理。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发放本金的同时又收取手续费及预收租金的,应当从发放的本金中扣除该手续费及租金,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中国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国某租赁有限公司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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