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和解读。案件中,徐某因鹿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鹿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文章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及条件、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原则、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引用了相关法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条件
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且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同时满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条件。
关键观点2: 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原则
包括诉讼过程中的审查原则和协议离婚后的审查原则。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提出该请求。
关键观点3: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关键观点4: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应当与前述列举的事由相当,如多次、长期的出轨行为,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行为等。
文章预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与认定 ——徐某诉鹿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知晓过错方存在过错行为,其离婚后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通过调查离婚原因、分析离婚协议内容、审查双方陈述等情形最终认定双方离婚的原因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且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的权利,故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仍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并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结婚时间长短、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无过错方应获得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基本案情 徐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鹿某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鹿某与隗某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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