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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国《刑法》将财产型防卫与人身型防卫合并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但是基于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侵害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的特殊性,以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位阶,财产型防卫与人身型防卫在防卫要件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性。财产型防卫在时间要件和限度要件的判断上存在较大争议。如何把握财产型防卫的成立要件,如何区分财产型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这对于鼓励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9日凌晨4时50分,潘某(17周岁)驾驶红色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谢某行经康某家门前公路时,发现康某停放在自家院坝内的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遂起盗窃犯意,二人共同将该车推到康某家附近一桥边搭线发动。5时1分,康某起床准备驾车上班便发现自己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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