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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解读!国务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707  · 公众号  ·  · 2024-09-19 20:54

主要观点总结

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协调组发布《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详细解读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对多个关键领域如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附件投用情况、特殊作业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各企业应对照排查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质

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定为重大隐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同样判为重大隐患。

关键观点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未按30号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均视为未持证,判定为重大隐患。

关键观点3: 安全附件投用情况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如手动截止阀关闭、未设置铅封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关键观点4: 特殊作业管理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判定为重大隐患。

关键观点5: 其他关键领域

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停车功能,重大危险源罐区紧急切断及安全仪表系统,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以及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等,都有相应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文章预览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 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协调组发布《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其中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进行了明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请各企业立即对照排查整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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