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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均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表现,但在主观意图、具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区分增设中间环节进行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资产的贪污行为,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中间环节经营的真实性、获取利润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准确定性。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刘某,国有公司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2018年7月,某国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甲公司签署合同,由甲公司负责该公司A项目、B项目、C项目的物业管理,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月,刘某以他人代持股份形式成立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刘某利用担任甲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实际控制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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