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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贾宝军 陈帅 关于“自动离职”这一说法,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老规定,其主要适用的范围是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的批准擅自离职或直接不辞而别,存在观点认为,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推定劳动关系已解除,用人单位无需再作出解除行为,但后续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关于“自动离职”的老规定已逐渐都被废止。但笔者发现,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仍规定有“自动离职”的相关内容,或当员工不辞而别时按照“自动离职”处理,那么现在是否还存在“自动离职”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呢? 对于这一问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106民初9134号一案中就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陈某于2015年12月2日入职A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后双方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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