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实务案例。苏太强是广东某客运公司的员工,因意外摔伤申请病假,但在病假期间存在外出旅游和到工地兼职的嫌疑。公司对其病假申请存在疑虑,未予批准,并通知其回车队上班。苏太强未按照公司要求返岗,公司以其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公司的决定。文章还讨论了如何防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环节的法律风险,并推荐了人力资源法律实务课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苏太强因意外摔伤多次申请病假,已累计休病假117天。再次申请休病假时,公司对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准。
关键观点2: 公司处理
公司尝试通知苏太强回车队上班,并邮寄告知其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中明确了员工旷工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处理合法,支持公司的决定。法院强调病假管理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申请享有审批权。
关键观点4: 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环节的法律风险,应关注人力资源法律实务课程,增长实务经验。同时,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时,应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记录。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苏太强于2008年12月26日入职广东某客运公司。 2020年6月9日,苏太强因意外摔伤申请病假,从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间 已累计休病假117天。 2020年11月24日,苏太强 以“肩关节痛”为由再次提交病假申请要求休7天 ,公司认为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准。 2020年11月25日起,苏太强未再到岗。 公司从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苏太强回车队办公室参加候派工作,同时向苏太强邮寄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还亲自上门家访。 2020年12月9日, 公司以苏太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苏太强认为,休病假是劳动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虑其伤病情况而作出违纪处理,是剥夺休息权的做法,因此公司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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