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7中关于数字藏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的文章。主要介绍了数字藏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著作权说、网络虚拟财产说几种观点。本案采用了网络虚拟财产说,将数字藏品定性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并可以纳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保护范围。
关键观点2: 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是否合法
目前国内通说认为,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合法。虽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迄今为止,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数字藏品为非法客体,亦未禁止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与交易。根据民法原理,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键观点3: 数字藏品的双重属性
数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购买人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并承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文章预览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7 数字藏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 ——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数字藏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数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购买人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差价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基本案情 杨 某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称: 杨某某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某文创公司在公众号及社群的宣传公告吸引,在该公司所经营的某APP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并多次充值购买了该公司发售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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