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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房屋必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付,交付前王某有权查验房屋,并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交付时供电必须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由某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开通手续。该合同附件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仅需在房屋交付之前将供电等设施按规划报建建设完毕,可使用的具体时间及条件以供应服务商提供的为准,并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开通,买受人承诺不因此拒绝收楼。后王某按合同约定足额交付房款,但在查验房屋时发现房屋不通电、推拉门缝隙较大、纱窗闭合不了等问题,以此拒绝收房,并于2023年末诉至兴庆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将上述质量问题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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