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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股东能否因已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中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而排除前案执行?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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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保全与执行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其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当股东在面临多起执行案件时,能否选择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中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排除前案的执行?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案情简介 一、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主要判项为:秦皇岛某投资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回报款10414508.2元,并自201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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