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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收受干股后由请托人代持行为的纪法罪认定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10-31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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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杨靖凯、刘建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 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收受干股后由请托人代持行为辨析 【内容提要】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请托人赠送的干股后又安排请托人代持,对于此类行为的性质、行受贿标的、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等问题,因行为的隐蔽性强,故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做到准确认定, 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分析, 既要以刑事法律为依托,又要把握权钱交易本质 。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县委书记,张某系在该县从事业务的私企老板。2018年1月,张某等人成立A公司,主要从事矿山开采业务。2018年6月,张某请求李某帮助A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并表示事成后A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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