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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喜(1985-),男,贵州遵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贵州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诉讼法学。 文章来源 :《河北法学》2024年第11期。转自北京市监察法学会 摘要 制定监察官法,实行监察官制度,旨在提升监察队伍的专业化。监察官是监察权的行使主体,而主体具有主体性。根据“主体性理论”,为充分体现监察官的主体性,同时防止主体的异化,监察官法除了明确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还应规定监察官的权限、权利、义务、纪律要求等有关主体的主体性内容。为实现监察队伍专业化的立法目标,同时突出监察官的客观公正标准,监察官法应将“专业能力 +品德”作为监察官的任职条件,明确监察官行使监察法赋予监察人员的权力,赋予监察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权、异议权、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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