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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员与女下属搞婚外情, 被女下属丈夫发现 并持剪刀大闹公司。 公司让该管理人员 停职反省并学习《婚姻法》, 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近14万。 公司认为 停职培训 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情理。 双方各执一词 对薄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蓝某于1995年10月入职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离职前担任生产中心经理一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076元,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蓝某任职期间与女下属高某发生婚外情,同为公司员工的高某丈夫田某多次向公司投诉。 2017年5月23日,在公司管理人员的调停下, 双方家庭达成和解协议,蓝某支付田某30000元作为补偿 。 2017年7月12日, 蓝某向高某发送了下流信息,致使田某拿剪刀在公司厂区找蓝某 ,被公司人员劝阻。 此后蓝某请假一周,公司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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