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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案号:( 2020 )苏 01 民终 5636 号 基本事实 2014 年 12 月 22 日,曹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甲公司)安排乙方(曹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已收到并认真学习了甲方的《员工手册》表示愿意按手册规定执行。甲公司为汽轮电机公司子公司,是汽轮电机公司下属组成部分。甲公司为曹某发放工资至 2018 年 9 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至 2019 年 1 月。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30 日,曹某分三次向甲公司申请病假及事假,甲公司亦同意曹某的休假申请。 2018 年 10 月 17 日,甲公司根据曹某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向其发函,载明: 你自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今未来公司上班。虽然有 9 月 11 日至 9 月 17 日委托他人转来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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