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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0-19 13:3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包含多个法院案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解答,涉及侵犯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劳务合同争议、辅导班跑路培训费未退等民事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的进展和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侵犯名誉权案例

被告刘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了原告袁某的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工资损失。

关键观点2: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与杨某发生碰撞,导致杨某重伤。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双方纠纷,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关键观点3: 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公司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法院协同多方调解,成功解决了13名职工的薪资问题。

关键观点4: 辅导班跑路培训费未退案例

辅导班负责人张某未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培训费应退还。家长任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

关键观点5: 被诈骗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主张款项返还

原告蒯某被诈骗后向被告王某主张款项返还,但法院认为原告蒯某损失与被告王某获益之间缺乏关联性,不构成不当得利,应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方式追回损失。

关键观点6: 其他法律知识点介绍

包括离婚后孩子培训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算出资等问题解答,以及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介绍。


文章预览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630 ■烟台中院 : 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袁某、曲某和被告刘某均为同一小区业主,因房屋转租纠纷,刘某对袁某、曲某心生不满,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袁某身份信息、电话、住址,并对两原告发表大量丑化、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两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不属实,原告袁某是从事租赁业务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袁某的名誉权,使袁某身心受到伤害并住院,其公司停业四个多月,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袁某工资损失57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具有较多人数的业主微信群(近500人)中发表一系列言论,并在业主群里发布袁某的身份证截图、微信名片截图。 原告袁某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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