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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公平分配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0-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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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未向投资者履行公平分配的受托义务,损害了投资者获得公平分配的权利,构成违约;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就其应分配而未分配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甲与某某公司1签订《基金合同》,以150万元认购由某某公司1担任管理人的案涉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双方签订的《基金合同》中:1.第四条约定:案涉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在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投资期限均为18个月。2.第五条约定:(1)本基金的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每份基金份额的投资期限均为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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