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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国有控股公司转让资产,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未经批准合同不生效!

不良资产大讲坛  · 公众号  ·  · 2024-07-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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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致使国家不 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 效。 ▍ 案件来源 :  (2019)最高法民再48号 ▍ 争议焦点 杨全福、赵记伍与深捷公司、李芒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生效; 如生效,深捷公司、李芒在海捷公司的股权是否应变更至杨全福、赵记伍名下。 第一,关于杨全福、赵记伍与深捷公司、李芒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需经批准才生效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 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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