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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国有控股公司转让资产,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未经批准合同不生效!

火栗网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 2024-07-21 1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涉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的相关法规,以及一起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生效,但深捷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导致合同未生效。杨全福和赵记伍与深捷公司、李芒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无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关键观点2: 深捷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由于深捷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其与杨全福、赵记伍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关键观点3: 合同未生效导致的后果。

由于合同未生效,杨全福请求深捷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杨全福和赵记伍若因合同未生效受到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文章预览

国 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致使国家不 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 效。 ▍ 案件来源 :  (2019)最高法民再48号 ▍ 争议焦点 杨全福、赵记伍与深捷公司、李芒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生效; 如生效,深捷公司、李芒在海捷公司的股权是否应变更至杨全福、赵记伍名下。 第一,关于杨全福、赵记伍与深捷公司、李芒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需经批准才生效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 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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