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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版)

化工365  · 公众号  ·  · 2024-09-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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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 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协调组发布《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其中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进行了明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请各企业立即对照排查整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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