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例涉及劳动者廖某与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廖某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交通事故事宜,廖某主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通过审理及相关证据,判定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竣工,而劳务派遣公司未提供证据,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廖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廖某在劳务派遣公司承建的工程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交通事故并主张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2: 案件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廖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竣工,但劳务派遣公司未提供,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键观点4: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廖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5: 关联法规
本案关联法规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本案适用的是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小编按: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入库编号: 2023-16-2-490-001 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键词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诉称:2009年4月,原告进入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建的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15日,原告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并搭乘同在该工地上班的妻子,与一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廖某就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