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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未认定盗窃罪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8 14:0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陆某忠与刘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即两人秘密窃取、转移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行为的定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

陆某忠与刘某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陆某忠名下的汽车归刘某所有。因陆某忠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扣押该车。陆某忠和刘某合谋将车开走,藏匿起来。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

争议焦点为陆某忠和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法院认为二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他们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关键观点3: 裁判要旨

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主观上没有窃取后又找司法机关“索赔”的打算的,不构成盗窃罪。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论处。


文章预览

入库编号 2024-06-1-302-001(刑五庭) 入库日期:2024.12.09 陆某忠、刘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忠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对谢某与陆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陆某忠给付谢某货款人民币2.5万元(币种下同)。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陆某忠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包括登记在陆某忠名下的案涉小轿车),所有债务由陆某忠负责偿还。 因被告人陆某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谢某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4月30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了陆某忠名下的小轿车,并加贴封条后将该车停放于法院停车场。当天下午2时许,陆某忠得知其汽车被法院扣押,即让刘某以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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