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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伟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法律性质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2-0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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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2期(第127-142页),作者 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摘要】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侵权诉讼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问题是核心争议点。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更与产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人工智能服务界定为信息服务,在公法上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内容生产者责任,在私法上并未明确其法律性质。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定性,现有的讨论集中于其是内容服务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提供者。根据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特点,难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定性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或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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