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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某强、聊城市某能精细化工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免责除了满足客观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主观上“不知道”属于侵权商品。 案情简介 广州某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第5类上注册了第481××××、378××××、351××××号商标,三枚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且第378××××号商标经过广州某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断宣传使用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7月22日,广州某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董某强在其开设的某多多店铺销售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涉案商品的背面载明是由聊城市某能精细化工厂生产,为此广州某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董某强、聊城市某能精细化工厂以及某多多网站的运营方上海某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董某强、聊城市某能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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