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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4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软装定购合同,委托乙公司设计、定制一批胡桃木家具。同年7月份,乙公司按期将家具运送并安装,甲公司员工对家具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3月,甲公司经鉴定证实部分家具材质非胡桃木,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2022年底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家具已经验收并签收验收单,乙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定购合同中约定了初验、验收、质保期及质量问题处理等条款,甲公司员工在验收单上签字,应视为验收完毕,但涉案家具经鉴定材质型号确与定购合同约定不符,考虑到根据交易习惯和物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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