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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收益法评估的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是否需要复核出资的充足

环球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9-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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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红先 审校:王东东  引言  技术成果 [1] 等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技术成果”)出资是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 [2] ,技术成果在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3] 三个要件后,即可进行出资。 在实践中,用以出资的技术成果通常通过收益法进行评估,但收益法评估系基于对未来预期收益的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评估不当,可能会引发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因此,本文聚焦以收益法评估的技术成果出资是否需要复核出资的充足这一命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一、以收益法评估的技术成果出资的充实性判断 (一)选择以收益法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估的原因 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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