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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当事人委托出具的审计结论可否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0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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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务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微信联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 ;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在现实生活中,施工单位做完工程,发包单位不给结算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施工单位为了讨要工程款有所依据,往往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那么什么情况下这种委托审计报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呢? 一、 第三方出具的《审核报告》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盖章确认的,可以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案涉《审核报告》《单方造价测算分析表》是否应当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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