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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之 | 论人工智能著作权与虚拟财产权益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9-2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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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人工智能成果的概念 二、人工智能成果的智慧性质 三、人工智能机器的作者身份 四、人工智能成果著作权 五、人工智能成果虚拟财产权益 六、结论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年第8期(第3—10页),原标题为《论人工智能著作权与虚拟财产权益》,作者韦之,法学博士、教授、兼职律师。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故作出相应调整的必要性并非专属于著作权法。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成果具有著作权法定义的“智力成果”的性质,但人工智能机器本身能否成为作者则不是一个部门法能够回答的问题。现在更迫切的任务不是为机器争取主体地位,而是如何捍卫人类的尊严。由于机器创作已经颠覆了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初的人类智力活动的性质,因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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