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财产防卫的司法认定中的四个问题,包括前提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和主观条件。文章指出,财产防卫的前提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要求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时的扩张解释,限度条件需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条件要求防卫人为了国家、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文章还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财产防卫的认定问题,指出在财产犯罪中应当注意追赶、阻击等措施的当场性,以及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可转换性。最后,文章提出严格限制的特别允许论作为财产防卫的限度条件主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财产防卫的前提条件
要求对财产的不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犯罪侵害。
关键观点2: 财产防卫的时间条件
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对时间终点有适度扩张解释的现实必要性。
关键观点3: 财产防卫的限度条件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严重情况下可允许使用致命暴力进行防卫。
关键观点4: 财产防卫的主观条件
要求防卫人为了国家、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于“黑吃黑”案件要分别处理。
文章预览
编者按 我国《刑法》将财产型防卫与人身型防卫合并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但是基于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侵害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的特殊性,以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位阶,财产型防卫与人身型防卫在防卫要件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性。财产型防卫在时间要件和限度要件的判断上存在较大争议。如何把握财产型防卫的成立要件,如何区分财产型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这对于鼓励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9日凌晨4时50分,潘某(17周岁)驾驶红色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谢某行经康某家门前公路时,发现康某停放在自家院坝内的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遂起盗窃犯意,二人共同将该车推到康某家附近一桥边搭线发动。5时1分,康某起床准备驾车上班便发现自己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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