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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泰:作为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益性收回

明德公法  · 公众号  ·  · 2024-09-1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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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连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4年第1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被定性为行政处理,需要进一步归类。征收主要针对所有权,也向其他权利开放,作为征收客体的其他权利要与所有权具有“家族相似”。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相对于所有权的独立性,与所有权相似,可以作为征收客体。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财产权构成剥夺效果,与征收效果相同。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和征收的理由相同,都是基于公共利益。将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类为征收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制度稍加改造,即可构造出作为征收的公益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制度,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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