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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通过红筹架构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境外开曼公司是上市主体,香港公司为壳公司,实际的资产、人员以及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实体公司。现开曼上市公司授予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此时,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4-09-05 答复内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 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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