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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587号]:徐某某重婚案 ——审理重婚犯罪时不应宣告婚姻无效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2018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1年7月12日被解回再侦。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请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前段婚姻没有经过登记,属于事实婚姻,其与李某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与自诉人李某领取结婚证,属于欺骗,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徐某某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请求宣布婚姻无效并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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