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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离婚情况下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认定|资讯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10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的概述。案件涉及刘某某和陈某某的房产归属问题,以及高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流程和关键点。文章还介绍了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和条件,包括案由选择、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具体条件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刘某某与陈某某的房产纠纷,涉及房产的购买、离婚时的分割、复婚后的贷款偿还,以及高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介入。

关键观点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应补偿刘某某648169.32元。同时,刘某某和陈某某需支付高某某的财产保全费和鉴定费。

关键观点3: 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详细阐述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和流程,包括案由选择、四个必备条件等。

关键观点4: 本案的特殊性

刘某某与陈某某初次离婚时虽已对房产作出分割,但在复婚后共同为房产偿还贷款,导致该房产的权属和增值部分补偿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文章预览

一、 案情简介 2016年,高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刘某某、陈某某。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民再18号民事判决,判决:1.刘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某某借款100万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2.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某财产保全费5000元。2020年5月8日,高某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刘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0年12月16日,陈某某购买了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的案涉房产。2011年2月17日,陈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2日,二人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上述房产为陈某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某所有。2013年3月26日,陈某某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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