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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箴言 | 清代的乡里自治组织有没有受到百姓监督

啄木鸟  · 公众号  ·  · 2024-10-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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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僻邑山中乡约,民间称为官府。词讼必先经其判断,然后闻于官。充是役者,率颠倒是非,鱼肉百姓。予署长宁,凡听讼,先令乡约具供状,按供词,诣两造。有不符,逮乡约杖之,甚则斥革,由是奉法不敢肆。 ——清·徐栋《牧令书》    乡约,指乡里订立的需要乡民共同遵守的规约,也指奉官命在乡里中管事的人,由县官任命,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上面所说乡约,就是指官府任命的管事的人。乡约起源于北宋,强调“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明清两代受到朝廷的大力提倡和推广,对维护地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清朝的乡约作为民间自治组织,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节,其调节工作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老百姓要打官司,先要让乡约判断,有些官司就会被压下,不准上告。只有乡约同意的,才能告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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