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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认为,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并不适用诉讼时效,故驳回了单位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 01 基本事实 2016年5月16日,王某与中铁公司贵州房建与市政工程总承包部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3日,中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作为其与贵州XX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为中铁公司,并盖有中铁公司的印章,该委托书上明确载明王某为中铁公司的员工。 2020年4月18日,落款为中铁公司,盖章为中铁公司贵州房建与市政工程总承包部,为王某出具工作证明,载明:“兹有王X同志,……其于2016年5月15日入职本公司,2020年4月18日离职,离职时部门为经济核算部,职位为经核部部长。因各种因素我公司未解决王X同志人事关系,未缴纳五险一金而辞职。特此证明王X同志2016年5月15日—2020年4月18日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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