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发布、深度交流市场监管行业信息
今天看啥  ›  专栏  ›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该不该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03 15:3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四条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针对执法人员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文章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探讨了三种观点。同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学术著作的解释,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仅适用于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的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款要求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多项要求,如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关键观点2: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产品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情形存在不同理解,本文探讨了三种观点,并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该条款仅适用于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观点3: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学术著作为本文的观点提供了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等文件,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都从不同角度支持了本文的观点。


文章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进行了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对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旨在解决基层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实现依法行政。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法条和争议观点梳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