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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某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关于评标的规定比较简略, 只规定了评标方法和总体的评标因素, 但是没有具体详细的评标标准。有的专家提出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制定一个具体的评标标准, 以便各位专家遵循统一的标准打分; 有的专家不赞成, 认为应向招标人反映解决。对于此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 : 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缺失评标标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组织招标活动,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才发现, 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必备的实质性内容, 关系到依据何种评审依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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